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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与姓名权冲突的防范
作者:未知 点击: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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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与姓名权冲突的防范
域名注册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既可能是巧合,也可能是域名注册人的恶意抢注,还可能是原有的权利之间就有冲突,例如两个不同行业的企业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同一个商标进而申请域名注册的情形。就域名注册与姓名权之冲突而言,笔者认为它与域名注册的“先申请,不审查”原则和域名注册人的恶意抢注行为以及姓名权人滥用姓名权等因素不无关系。域名注册与姓名权的冲突既有制度根源,也与域名注册人的抢注行为和姓名权人滥用姓名权等因素有关,因而域名注册与姓名权之冲突既要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来加以防范,也要通过对域名注册人的抢注行为和姓名权人滥用姓名权行为的规制来加以解决。

  在坚持“先申请,不审查”原则的大前提下,增设域名确权的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

  虽然我们不能从根本上否认“先申请,不审查”原则的合理性,特别是它作为整个域名注册领域之基本准则加以适用的合理性,然而鉴于该原则是域名注册与姓名权冲突产生的制度根源,因而有必要在与姓名有关的域名注册领域通过相关的具体制度设计来化解冲突产生的制度根源。笔者认为,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在坚持“先申请,不审查”原则的大前提下,在增设域名确权的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如果在先权利人和相关利益者对该域名注册提出异议,域名注册机构则应当依据异议人的申请和异议的理由对该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做出相应的处理。

  构建域名注册人与姓名权人以及姓名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

  域名注册与姓名权冲突的实质是域名注册人与姓名权人以及姓名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而构建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来平衡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对于防范和解决域名注册与姓名权冲突来说至关重要。在这一问题上,德国司法界已经做了有益的探索,值得我们借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1年11月22日对德国壳牌石油股份公司(Shell AG)诉慕尼黑人谢尔(Shell)抢注“www.shell.de”域名一案的判决中对被告的域名注册行为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利益进行了合理的平衡。

  联邦最高法院在对上诉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的基础上,结合德国民法典和商标法令等相关规定对该案做了系统的阐释。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注册并使用“www.shell.de”这一域名是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并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是正确的,理由是被告的域名注册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为由“Shell”这一标记与“.de”这一顶级域名组成的因特网域名只能被分配一次,即便是被告仅仅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而将该标记注册为域名,它也排斥了原告对其企业名称的相应使用,如无法以最简便的方式向因特网用户提供有关其企业的信息。而本案的疑难之处在于虽然原告是“Shell”这一标记的名称权人,但由于被告本身也是“Shell”这一标记的姓名权人,因而他对“Shell”这一标记的使用基本上不能被认定为无权使用。对此,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一方面如果姓名权人对姓名的使用会产生与同一姓名的其他拥有者相混淆的危险或可能,那么姓名权人在使用其姓名时负有某种私法上的义务,即只能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排除该种危险的方式使用。另一方面,尽管考虑到同一姓名(名称)的多个权利人都主张其享有将该姓名(名称)注册为域名的权利时可能发生的冲突的数量巨大,运用简单而又公平的先注册原则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类问题,然而由于在这个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都很重要,以至于不能适用先注册原则,相反,有必要在同一姓名的不同拥有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纵观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联邦最高法院始终牢牢把握住了如何平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益这一核心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域名注册人对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享有某种权利而该域名注册又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情形,不妨可以借鉴德国法院的做法,以寻求不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通过形成判例群对有关法律原则或一般条款加以具体化,为域名注册与姓名权冲突的解决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包括域名注册与姓名权冲突在内的域名纠纷属于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新型法律纠纷,由于法律制度固有的滞后性弊病,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全来得及对该类新型的法律纠纷作出回应,集中体现为在运用现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该类纠纷时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仅仅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几条简单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

  如何实现法律原则或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笔者认为,较为可行的途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形成判例群从而实现法律原则或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具体思路是:(1)对实践中运用法律原则或一般条款解决域名注册与姓名权冲突的案件进行梳理,并对其案情进行分析;(2)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原则或一般条款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和明确,并对法律原则或一般条款中包含的法律概念,诸如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进行解释,具体做法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域名抢注中的“恶意”的解释;(3)对运用法律原则或一般条款解决域名注册与姓名权冲突的案件进行归类,形成判例群,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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